張貼日期: 2025-07-25 14:12:31 點閱:12
按旨揭安衛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下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3項)各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委員會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茲為利實務運作,爰就防護委員會相關運作補充說明如下:
(一)組織結構特殊機關(構)防護委員會之組成:部分機關(構)因組織結構特殊,未逐級設置副首長或幕僚長者(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級法院及各級公立學校等),其防護委員會召集人得參照會議規範等相關規定,由首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至各機關兼任人員如係於兼任機關之現行組織法規明定(含組織法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編制表),得認定為該兼任機關之本機關人員而擔任兼任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委員。
(二)防護委員會開會及決議數額:宜參照會議規範等相關規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始得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以符合民主原則及確保決議正當性。
(三)防護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之學者專家比例:按安衛辦法第5條第1項所定防護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係指委員會組成之規定,至實際開會時之組成雖未規範,惟考量同辦法第38條第1項所定,防護委員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是於防護委員會依職場霸凌調查報告議決職場霸凌申訴是否成立之相關會議,允宜維持符合法定比例之外部委員出席會議,以維上開決定之客觀性與外部性,並符安衛辦法所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之制度設計意旨。
(四)各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尚非各級機關均有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惟基於民主參與精神,為使各級機關之防護委員會委員中亦有協會會員參與,同時兼顧協會推派代表擔任防護委員會委員之代表性,有關安衛辦法第5條第3項之協會代表,請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組成,於各機關參加協會(含參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1/5,且不低於3人時,其防護委員會委員會應有1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