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銓敘部民國111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1115430958號函規定略以,旨揭職務原約聘僱人員,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茲為應機關業務推動需要,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轉知: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
張貼日期: 2025-10-09 10:40:52 點閱: 345 (44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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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銓敘部民國111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1115430958號函規定略以,旨揭職務原約聘僱人員,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茲為應機關業務推動需要,爰補充規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