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114年9月30日生效。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0-09 09:46:36
點閱:31
- 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保訓會為利各機關依該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規定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限期改善及裁罰作業,並使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2條、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調查及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抽查,有明確處理作業流程,以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之監督及課責機制,爰訂定旨揭要點。
- 各機關應自115年起,依旨揭要點第5點第3項所定抽選原則,實施首次定期抽查。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就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適(準)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