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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9-23 14:31:05 點閱: 211 (42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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