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含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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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0-29 1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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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違反者將喪失相關權利;又依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解釋令,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次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明確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含約僱人員)申領持用中共居住證。是以,陸委會將自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以符兩岸條例相關規定。
- 因應前開查核機制,修正旨揭契約書(範例)(含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離職儲金2種版本)第6條、第8條、第9條,納入約僱人員應遵守兩岸條例及填列相關具結書之規範。另配合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第10條之聘僱人員提撥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又旨揭契約書(範例)僅供各機關訂定契約之參考,機關仍應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訂定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