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5-27 15:49:51 點閱:18
(一)公務人員某甲於114年1月至12月連續任職,並於同年1月20日至2月10日(下稱A期間)及8月26日至9月10日(下稱B期間)代理科長職務,其114年年終考績獎金各項加給部分,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以其於上開實際領有代理職務加給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8月及9月,合計4個月),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至12月,合計12個月)之比例計算(代理科長各項加給總額x4/12+未代理科長各項加給總額x8/12)。
(二)公務人員某乙114年任職期間為1月16日至10月2日,並於A期間及B期間代理科長職務,其114年另予考績獎金各項加給部分,承前所述,以其實際領有代理職務加給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8月及9月,合計4個月),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至10月,合計10個月)之比例計算(代理科長各項加給總額x4/10+未代理科長各項加給總額x6/10)。
(三)公務人員某丙114年任職期間為1月1日至2月2日、6月30日至8月30日及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原任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於114年8月8日陞任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務且俸給總額減少,則其114年另予考績獎金各項加給部分之計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原任股長職務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6月至8月,合計5個月),及陞任專員職務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0月及11月,合計2個月〈8月以計入原任股長任職月數較有利,故不予計入專員任職月數〉),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6月至8月、10月及11月,合計7個月)之比例計算(〈薦任第八職等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總額〉×5/7+薦任第九職等專業加給×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