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申請理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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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護理師
張貼日期: 2026-01-26 1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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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平安保險申請檢附文件
- 學生平安保險申請書(可向本校健康中心索取)。
- 醫師門診或住院開立之正式診斷證明書。
- 所有醫療門診或住院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須加蓋醫院正式章),包含於醫院自費購買之護具(須由醫院開立正式收據)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證明家長與學生的親子關係)(需要有『詳細記事』,請務必『不可省略記事』)
- 理賠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填寫說明:如附上帳戶資料是學生本人請學生於<保險人/受益人>處親自簽名,家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處簽名,如附上的帳戶資料是家長的名字,請於<保險人/受益人>處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處都要簽名
- 申請條件說明
- 傷害門診保險金......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 殊情形者除外。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 除外責任:(二)【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1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情事
- 檢附114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詳細說明各項給付項目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