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頂部導覽區 跳到中央內容區

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7-14 19:24:13 點閱: 79 (79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