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13 15:38:24 點閱:8
查民國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增訂第21條之1規定,現職人員復應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如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派免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依其所具資格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揆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俾使年資銜接以辦理年終考績,從而非現職人員並非本條適用對象。嗣上開規定於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時,係配合指名商調程序之修正,僅刪除派免權責機關先行派代前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之規定,是該條適用對象以現職人員為限,至於非現職人員(含停職等)仍不適用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