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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1-05 10:38:08 點閱: 346 (48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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