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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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9-30 14: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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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到職後1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 為兼顧旨揭約聘人員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及流程簡化,爾後渠等人員,須其當年1至12月係依本辦法或依本辦法及其他規定(例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連(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聘用條例相關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