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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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5-27 1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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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旨揭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除第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爰本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