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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10-06 16:04:28 點閱: 6 (87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