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辦理。
轉知: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
張貼日期: 2024-10-09 14:20:37 點閱: 347 (8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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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