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民國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6-05 16:01:50
點閱:4
- 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停止、按月繼續或遞延繳付退撫基金(儲金)費用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儲金)費用;其繳費年資得併計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相關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等事宜,請依據銓敘部函示辦理。
- 本案適用對象及辦理方式摘要如下:
(一)令釋發布後,始申請育孫留職停薪者: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務人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選擇停止繳付、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二)令釋發布前,已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尚未回職復薪者:應於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填具選擇書,選擇停止繳付、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三)令釋發布前,曾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且已回職復薪者:得於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無遞延繳付規定之適用。
- 令釋發布後,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人員擬就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申請全額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儲金者,應逕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