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相關事項補充規定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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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2-25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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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利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規定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得就前2條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規定。」補充規定如次:
(一)各機關得逕依激勵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簽辦獎勵事宜;如有需要,亦得就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二)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倘因預算編列、所屬機關奬勵規定之衡平性或其他因素考量,統一訂定獎勵規定,各機關得直接適用該獎勵規定,或於所訂獎勵規定範疇內,自訂獎勵規定。
(三)主管機關依修正前激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通案性獎勵規定,其獎勵之方式、額度、事由、程序等細節性事項,如未違反激勵辦法相關規定,得繼續適用。
- 本府業依旨揭規定訂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激勵要點」,統一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即時獎勵規定,各機關學校得直接適用該獎勵規定,或於所訂獎勵規定範疇內,自訂獎勵規定,併予敘明。
- 又為獎勵機關首長積極領導所屬,促進機關政策與業務之推展,提升整體績效與服務品質,激勵辦法第5條第3項明定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關獎勵之,以該條第1項並未排除機關首長之適用,爰機關首長如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事由,上級機關得參照第5條第3項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