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16 15:47:56 點閱:60
(一)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業已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時點分述如下:
1、本年1月1日後且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由臺銀公司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
2、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由臺銀公司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