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1-08 15:04:58 點閱:8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爰旨揭事項請依公務員服務法,事先檢附相關證明報府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