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6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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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7-04 1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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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刪除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以確保辦理陞遷程序合法及強化責任機制。
-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