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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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4-23 10:10:43  點閱:73


  • 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7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1084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 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02773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