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頂部導覽區 跳到中央內容區

轉知: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7-19 08:57:25 點閱: 698 (1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函以,基於「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按,指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須備註扣抵未繳回款項數額。
  • 基此,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附件下載